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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议员对支持#lordsvapevote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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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协助削减电子烟法规做最后推动,曾致信地方议员,敦促其通过致函卫生部长Jane Ellison来支持该动议。遗憾的是,回应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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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回应并不理想。简言之,回应显示其并不关注当前吸烟者的健康,更关注尼古丁对儿童的危害以及电子烟会促使人们(及年轻人)吸烟。此类说法屡见不鲜。

不要让这阻碍联系地方代表。他们仍需了解对TPD法规的看法以及这将如何影响民众。

如何参与?

  • 致函上议院议员,请求支持Callanan勋爵的Fatal Motion——
  • 致函地方议员,请求支持该动议——如何操作见此
  • 签署支持Fatal Motion的请愿——可在此处进行
  • 别忘了将上述内容分享给亲友!

Lucy Powell议员回应

lucy_logo感谢您近期就修订后的欧盟《烟草产品指令》联系我,特别是关于该指令将如何影响电子烟的问题。

电子烟正日益普及,能够帮助许多试图戒烟的吸烟者。然而,确保这些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相关法规到位十分重要。

修订后的《烟草产品指令》涉及电子烟及草本产品的监管,包括改变可售电子烟油瓶的规格,并对烟油中尼古丁含量施加限制。

除电子烟相关条款外,该法规还包括关于烟草产品成分和标签的规定。

政府于2015年7月2日至9月3日就该指令的实施进行了公开咨询。咨询反馈显示,各方对电子烟及雾化产品应如何销售和生产持有广泛不同的观点。

政府认为,不鼓励吸烟并继续保护儿童免受尼古丁危害至关重要。因此,政府对修订后的欧盟《烟草产品指令》所规定的规则表示欢迎。将该指令纳入英国法律的《2016年英国烟草及相关产品法规》已于2016年5月20日生效。

英国皇家内科医师学会近期发布的报告呼吁将电子烟作为吸烟替代品加以推广。电子烟能够帮助吸烟者戒烟,且有证据表明其对健康的危害小于卷烟。

政府也有责任帮助保护后代免受吸烟危害,认真考虑采取合理措施阻止年轻人开始吸烟十分重要。

作为前座议员发言人,我无法签署EDM 1441。再次感谢您联系我并分享您的观点,我将继续予以考虑。

此致
Lucy Powell

Chris Davies欧洲议会议员关于最新电子烟立法的最新邮件

西北地区的电子烟使用者可能已收到此邮件,若未收到,全文如下:

电子烟立法 欧洲议会议员克里斯·戴维斯

电子烟最新动态

David Cameron已宣布,打算通过将电子烟作为药品监管来控制其在英国的使用,这可能对其浓度和可获得性施加一系列限制。但他的决定现在可能被新的欧盟规则所取代,这些规则改变了基准,将电子烟定义为消费品,并创建了另一种监管方式。如果英国试图推行其最初的想法,现在可能面临法律挑战的风险。

欧盟电子烟立法的细节在12月16日的最终会议上敲定。来自各政治党派的欧洲议会议员团队与部长理事会(欧盟各国政府)及欧盟委员会的代表会面,协商达成协议。当晚深夜,他们达成了协议。这项新立法的细节现已在《烟草产品指令》新增的第18a条中公开,可在本邮件底部查阅。

欧盟法律的制定涉及不同机构之间的谈判,每个机构都有不同的视角,涉及28个不同国家的代表以及政治观点迥异的代表。包括制造商在内的所有人都承认,此次对原始提案所做的修改是显著的。

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第18条非常简短。它规定,所有含尼古丁产品都必须归类为药品并据此监管,除非其尼古丁浓度低于每毫升4毫克。药品监管可能导致一些国家对电子烟的开发和营销施加非常严格的限制。

但欧洲议会的谈判代表成功地将该提案完全改写。关于电子烟的新第18a条删除了所有涉及药品方式的表述。取而代之的是,将电子烟视为消费品,须遵守对每个制造商要求的常规产品安全要求,同时也包含一些旨在回应已表达关切的具体限制。

一些电子烟使用者反对其中部分限制,电子烟危害可能远小于烟草卷烟、因此限制可能适得其反的观点值得同情。

但事实是,欧洲各国政府(包括英国政府)并未接受这一论点。英国政府早在2013年6月就已表示,将对电子烟采取药品监管路径。他们认为电子烟是可能增加尼古丁成瘾、并成为年轻人开始吸烟入口的潜在危险消遣性药物。

无论是否同意这一观点,这几乎是每个欧盟国家民选政府所采取的立场。谈判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进行的。

代表欧洲议会谈判的欧洲议会议员在面对如此阻力的情况下成功推翻了原始提案。他们试图阻止个别政府(包括英国)对电子烟施加更严厉监管,这意味着他们值得比电子烟行业某些人给予的更多肯定。

新法律包含哪些内容?

该立法对电子烟制造商施加了多项要求,旨在向公众提供成分信息并解决安全问题。如果制造商有证据表明特定产品不符合良好的安全或质量标准,他们有法律义务撤回或召回这些产品,就像食品制造商发现产品受污染时必须做的那样。

第18a条还禁止电子烟广告及电子烟制造商的促销赞助。制造商出于商业利益希望做广告,因此反对这些限制,但广告可能会转向公关。关于电子烟相比烟草益处的数千篇文章和电视节目无疑将继续产出,且不受禁令限制。

电子烟使用者最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 允许使用可注油容器,但液体容量不得超过10毫升;一次性烟弹容量不得超过2毫升;
  • 烟油中尼古丁含量不得超过每毫升20毫克(这可能是整个方案中最具争议的部分,但相比最初提议的每毫升4毫克已是巨大改进);
  • 可注油容器必须具有儿童防护功能,且必须引入新设计以确保加注过程无泄漏;
  • 将继续提供多种口味(见下文)。

许多担忧并无根据

自协议达成以来,多家电子烟制造商和电子烟用户对立法部分内容可能被解读的方式表达了担忧。

在与参与最密切的欧盟委员会官员交谈后,我认为这些担忧并不成立。委员会清楚仍有细节有待解决,也知道必须就其中一些问题与电子烟制造商沟通,但完全无意违背已达成协议的精神。

迄今为止,已向本人提出以下具体问题。

个别国家政府仍可能对电子烟实施药品监管

确实如此,它们可以这样做;政府可随时将任何产品归类为药品,新法律并未改变这一点。然而,既然欧盟法律已规定电子烟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它们就没有必要这样做。如果政府无法证明将电子烟归类为药品的决定合理,可能在欧洲法院面临法律挑战。

即便如此,倡导者现在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个别国家政府的政策上,其中一些政府几乎不知道新的欧盟安排正在制定中。

补充装容器可能被禁

第18a条规定,如果某一类型的补充装容器已被至少三个国家政府禁止,欧盟委员会可以引入一项名为“授权法案”的额外法律规定,在全欧洲范围扩大该禁令——“前提是该措施合理且相称”。

实际上,委员会有权随时以健康和安全为由提出禁止产品的新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有意这样做。

任何此类提案都必须获得多数国家政府的支持,也可能被欧洲议会推翻,如果不“合理且相称”,还可能面临法律挑战。就目前情况而言,委员会无意提出任何此类禁令。

口味可能被禁

实际上,看起来将有非常广泛的口味可供选择。理论上,这一决定属于各国政府的权限,但立法规定任何禁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相互承认原则也应适用,因此在一个国家允许的口味应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允许。出于诸多法律原因,禁止特定口味可能非常困难。
剂量一致性

立法规定电子烟必须“一致地”释放尼古丁剂量,但制造商指出,实际上这可能因电池强度而异。

委员会官员承认尚未对这一实际问题进行详细考虑,但建议在日后制定的指南中可能纳入类似“在正常操作实践中”的表述。

尼古丁剂量

立法规定,电子烟制造商必须提供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时尼古丁剂量和吸收情况的信息。

这引发了可能需要非常昂贵测试的担忧。欧盟委员会官员表示,目标应是告知人们普通电子烟使用者的血液中可能摄入多少尼古丁。

他们表示这应属于各国事务,但承认这可能导致欧洲各地适用不同标准。在交谈中,他们承认必须为制造商准备官方指南,但表示这在其优先事项清单上排名较低,电子烟制造商将有充足时间提出建议。

无泄漏填充机制

立法坚持电子烟和补充装容器应包含确保无泄漏补充的机制。鉴于烟液具有高毒性,这无疑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但确实目前尚无广泛可用的解决方案来实现这一目标。

坚持该措辞的人似乎没有考虑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委员会官员也感到困惑,但表示将开展研究评估可能的推进方式,并考察已解决类似问题的其他行业。他们还告知将征询电子烟制造商的意见。

跨境和在线销售

立法对跨境销售采用与目前适用于烟草产品相同的规则;拟议的在线销售禁令未获同意。现实是,即使有意愿,在线销售也很难遏制。

立法能否被否决?

一些电子烟用户和制造商表示该立法应被否决。

这仍有可能,下周将与同事讨论此事,但目前担心这可能导致多个欧洲政府迅速引入药品管制或彻底禁止电子烟。在我看来,这可能使情况更糟,但会仔细研究此事。

代表欧洲议会多数议员的谈判代表于12月16日晚与政府代表握手达成协议。此后协议已获各国政府认可,但直到2月底或3月才会在议会进行投票。

尽管议员上次就此问题投票时拒绝接受对电子烟的限制,但情况现已改变。议会通过谈判已获得其80%或更多的诉求。我认为他们现在否决协议的可能性不高。他们很清楚,如果这样做,最终结果可能糟糕得多。

除此之外,电子烟规则是《烟草产品指令》的一部分,该指令对香烟的包装和推广引入了管制。随着议会5年任期即将结束,许多议员希望在选举前看到该立法获得通过,因此他们可能不会使其面临风险。

将就此与其他议员讨论,但在确认能够实现之前,不会做出任何承诺。

最新消息

在撰写本文时,收到一封来自委员会在论证电子烟油尼古丁浓度20mg/ml上限时所引用的一位科学研究人员的来信。

他认为官员在解读其科学研究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本人并非科学家(有工作人员是,但非专家),但正在仔细研究此事,并将直接向委员会提出。

如果存在重大问题,将仔细审视这如何影响对该协议的支持。

相关科学家今天下午才发布公开信,但将推动获取更多信息,一旦了解这可能带来何种影响,将尽快告知。阅读本邮件其余部分时请留意这一点!

现在该做什么?

从长远来看,电子烟支持者将希望对所有健康证据进行适当审查并重新制定立法,尤其是允许使用更高浓度的尼古丁。但这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当务之急必须是从欧盟委员会获得关于其打算如何解读立法的有力保证。计划下周就此致信负责公共卫生事务的博格委员。

我们还需要了解各国政府将如何应对新框架。其中一些仍在老调重弹药品立法,似乎尚未意识到形势已经改变。需要施加压力,以在每个国家获得对规则的最佳解读,并避免日后需要对它们采取代价高昂的法律行动。

Chris Davies 欧洲议会议员 自由民主党环境与公共卫生发言人
自由民主党环境与公共卫生发言人

第18a条文本

第三编——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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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a条
电子烟
1. 成员国应确保电子烟及补充容器仅在符合本指令相关规定及所有其他相关联盟立法的情况下投放市场。
本指令不适用于须根据第2001/83/EC号指令获得授权或须符合第93/42/EEC号指令所规定要求的电子烟及补充容器。
2. 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向产品拟投放市场的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交通知。通知应在拟投放市场前6个月以电子形式提交。对于在第25条第1款所述日期已投放市场的产品,通知应在该日期起6个月内提交。产品每次发生重大修改均须提交新的通知。
通知应根据产品为电子烟还是补充容器,包含以下信息:
a. 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欧盟内负责的法律或自然人,以及(如适用)欧盟进口商;
b. 产品所含全部成分及使用产品所产生的排放物清单,按品牌名称和类型列明,包括其数量;
c. 关于这些成分及其排放物(包括加热时)的毒理学数据,尤其涉及其对消费者吸入时健康的影响,并除其他外考虑任何成瘾效应;
d. 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时关于尼古丁剂量和摄入的信息;
e. 产品组件的描述;包括(如适用)电子烟或补充容器的开启和补充机制;
f. 生产过程描述,包括批量生产,以及声明生产过程确保符合本条要求;
g. 声明制造商和进口商对产品在投放市场及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时的质量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成员国认为数据不完整时,有权要求补全此类数据。
成员国可对接收、存储、处理和分析向其提交的信息收取相称的费用。
3. 成员国应确保:
a) 含尼古丁液体仅以容量不超过10毫升的专用补充容器、一次性电子烟或一次性烟弹形式投放市场,且烟弹或储液仓容量不超过2毫升;
b) 液体中尼古丁含量不超过20毫克/毫升;
c) 液体不含第6条第4款所列添加剂;
d) 液体制造仅使用高纯度成分;第2款(b)项所述成分以外的物质仅以痕量水平存在,且在生产过程中技术上不可避免;
e) 液体仅使用在加热或未加热形态下对人体健康无害的成分,尼古丁除外;
f) 电子烟持续稳定地释放尼古丁剂量;
g) 电子烟及补充容器具有儿童防护和防篡改功能;电子烟及补充容器具有防破损和防泄漏保护,并具备确保无泄漏补充的机制。
4. 成员国应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确保:
(a) 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单位包装附有说明书,载明使用和储存说明,包括提及该产品不建议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使用、禁忌症、特定风险群体的警告、可能的不良反应信息、成瘾性和毒性信息,以及制造商或进口商的联系方式及欧盟内法律或自然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b) 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单位包装及任何外包装:
i. 按降序列出产品所含全部成分清单,标明尼古丁含量及每剂释放量、批号,并建议置于儿童无法触及处;
ii. 不含第12条所述要素或特征,但第12条第1款(a)项关于尼古丁含量的规定除外;
iii. 载有下列健康警告之一:
“本产品含有尼古丁,尼古丁是高度成瘾性物质。不建议非吸烟者使用。”
或
“本产品含有尼古丁,尼古丁是高度成瘾性物质。”
成员国应确定使用其中哪项健康警告。
(c) 健康警告应符合第11条第2款的规定。
5. 成员国应确保:
a) 在98/48/EC号指令第1条第2款所定义的信息社会服务中、在报刊及其他印刷出版物中,禁止以推广电子烟及补充容器为目的或具有直接或间接效果的商业通讯,但专供产品贸易专业人士的出版物以及在第三国印刷和出版且主要不面向欧盟市场的出版物除外;
b) 在广播中禁止以推广电子烟及补充容器为目的或具有直接或间接效果的商业通讯;
c) 禁止任何形式的公共或私人对广播节目的赞助,且其目的或直接或间接效果为推广电子烟及补充容器;
d) 禁止任何形式的公共或私人对任何活动、事件或个人的赞助,且其目的或直接或间接效果为推广电子烟及补充容器,并涉及或在多个成员国进行或以其他方式具有跨境影响;
e) 禁止电子烟及补充容器使用属于2010/13/EU号指令范围内的视听商业通讯;
f) 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跨境远程销售依照第16条进行规范。
6. 成员国应要求电子烟及补充容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每年向主管机关提交按品牌名称和类型划分的销售总量综合数据,以及关于各类消费者群体(包括青少年、非吸烟者和主要现有使用者类型)偏好的信息,以及产品的销售方式。他们还应提交就上述事项开展的任何市场调查的执行摘要,包括其英文译本。
成员国应监测电子烟市场及补充容器市场的发展,包括青少年和非吸烟者中入门使用的任何证据。
7. 成员国应确保在适当顾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下,在网站上传播根据第2款收到的信息。
成员国应根据请求向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提供根据本条收到的全部信息。成员国和委员会应确保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以保密方式处理。
8. 成员国应要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建立并维护一个系统,收集所有疑似不良反应的信息。如果任何此类运营商认为或有理由相信其拥有并拟投放市场的电子烟或补充容器安全性或质量不佳,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本指令的情况,运营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该产品符合要求,或酌情撤回或召回该产品。在此情况下,运营商还应立即通知产品所在成员国的市场监管机构,详细说明健康与安全风险、已采取的任何纠正措施及其结果。成员国还可要求运营商提供额外信息,例如关于安全与质量方面或任何不良反应的信息。
9. 委员会应最迟在第25条第1款所述日期报告与使用可注液电子烟相关的潜在公共卫生风险,此后如有需要也应随时报告。
10. 对于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产品,如主管当局确定或有合理理由担忧某款电子烟或补充容器,或某类电子烟或补充容器可能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风险,可采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应立即将所采取的措施及任何支持数据通报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委员会应尽快确定该临时措施是否合理。委员会应将评估结果告知有关成员国,以便该成员国确保采取适当的后续行动。
如在本款第一项的适用中,某类电子烟或补充容器,或某类电子烟或补充容器已基于合理理由被至少三个成员国禁止,则委员会应有权根据第22条通过授权法案,将此类禁令扩展至所有成员国,前提是该措施合理且相称。
11. 委员会应有权根据第22条通过授权法案,调整第4(b)款中健康警告的措辞。在调整该健康警告时,委员会应确保其内容属实。
12. 委员会应通过实施法案,根据第2款制定共同通报格式及补充机制的技术标准。
这些实施法案应按照第21条所述的审查程序通过。